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但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以及相关主体问题于立法层面尚欠缺明确的规定,于理论层面尚未形成通说的观点。想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周到地保护,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权利主体,否则,主体尚且不知为何人,遑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方式并不相同,有些民间文学艺术最初是由单独的自然人创作而成,有些民间文学艺术是因集体行为而生,因此在认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时应当采用“三位一体”的认定方式,即不能够简单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仅仅限于自然人、集体或者国家;而是在不同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