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篇讲演录中所提出的主要理论是:我们经验中的因素按其可变性来说是“清楚明白的”,只要它们在重要性(importance)上所要求的那个适当时期内能够得到证实。必然的东西是不可移易的,由于这个原因,它们隐约而模糊地处于思维之后。因此哲学真理应当到语言的假定中去寻求,而不要到它的明确的陈述中去寻求。由于这一原因,哲学与诗相似,二者都力求表达我们称之为文明的高的理智。 《思维方式》前六章,即一、二篇,是我在1937-1938学期,即我从哈佛退休以后不 ...